國立台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電機電信電子產業研發碩士專班修業規定
*九十三學年度入學學生起實施
第一條 依據「國立台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產業研發碩士專班設置辦法」第四條辦理。
第二條 課程學分規定:
一、必修科目:碩士論文(至少在學最後一學期必修)
專題討論(在學期間必修二學期)
專題研究(九十三學年度入學學生在學期間必修三學期,九十四學年度起入學學生在學期間每學期必修)
專題演講(在學期間必修一學期)
產業實習(一般生必修一學期,外國專班學生為選修)
二、學分規定:須修滿二十四學分(限研究所課程,未採計大學部課程或加強課程)或三十學分(有採計大學部課程或加強課程,至多採計十二學分),以上皆不包含專題討論、專題研究、專題演講、論文及產業實習,其中主修領域課程至少十二學分,主修領域課程由專班認定。
第三條 論文考試:碩士論文需經論文口試委員3~5名之審查及口試。
第四條 其他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國立台灣大學電機資訊學院產業研發碩士專班設置辦法、本專班開辦計畫、本系、本校及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